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规范化,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课程开设条件
第二条 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和基本内容;凡有实验的课程,则应列出必做和选做的实验项目;对于有实习、设计(课程论文)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也应有明确的要求与安排。
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由教学院(部、中心)组织相应的教研室、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或选用,本教学院(部、中心)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课程的基本开设条件为:
1、制定出科学合适的教学大纲;
2、编、选好适用教材或讲义(讲稿);
3、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任课教师;
4、做好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如教学日历等)。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中心)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已确具上述条件后方可开课,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开设必修课应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积极进行课程内容更新。增设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教学等逐步完善的阶段。如果新的知识、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时,应及时将相关知识吸收到已开设的课程中,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学校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教师开设新的必修课。
第七条 开设选修课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并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与创新能力。任课教师必须对所要开设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一般情况下,选修学生达到或超过30人的,可以正常开课,不足30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定安排教学任务(开课计划)和制定课表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排课与调课的规定》执行。课表排定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安排上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九条 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严以律已,为人师表;
2、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勇于创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3、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服从院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4、认真研究教育科学,努力掌握教育规律,更新教学内容,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1、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停课或代课(含指导)。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一周者需经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按时上下课。
3、授课期间,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4、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5、辅导教师应该随堂听课,听课时数不得少于本课程总学时的2/3。
第十一条 开课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一般一门课程一个教学班只能确定一名任课教师。但开课时确需辅导教师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名,并经教学院(部、中心)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工作任务及工作量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学校要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必须给本、专科学生授课;各学院(部、中心)也应优先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讲授本、专科课程。
第十三条 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大学英语、体育课助教见习期满后),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已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试讲该课程部分章节内容,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可在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但是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审阅通过。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4,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 教师讲授新课的,应在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所在学院(部、中心)审批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和教研室应逐步建立任课教师工作档案和年度业务档案,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业务水平、师资培训、奖惩情况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和教研室应认真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教学管理工作,有关材料如教学小结、听课记录、开课报告、评议记录和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因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教学院(部、中心)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任职资格,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部、中心)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可以兼任教学任务,但不能因担任教学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2、凡不具备上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确因教学需要,且拟聘请者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可按前款规定处理,但应从严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担任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除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将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等方面材料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并应组织加强其教学质量的评议。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课程讲授任务:
1、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2、助教见习期满后,指导教师认为其尚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者;
3、首次任教新课,试讲后经评议认为不能承担本门课程讲授任务者;
4、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项目者;
5、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四章 教案编写与备课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备课和组织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备课前应认真研读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教材体系、基本内容和课程对教学法的基本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该根据学校教学进程表(校历)及教学大纲在上课前编写授课计划(即教学日历)一式三份,自存一份,学院(部、中心)留一份,上交教务处一份。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日历组织教学。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了解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根据所选订的课程教材,并参考学科发展的相关资料来组织教学内容和制作教案。
第二十四条 教案编写的基本要求
1、编写教案应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在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教师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充分发挥教师个性、特点和才华,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
2、教案既不同于教学大纲,也不等同于讲稿(或讲课题纲)。教学大纲是对课程的总体要求,而教案则是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并对每一个授课单位的教学活动的组织设计,讲稿(或讲课提纲)是丰富和内化教案中的具体要求并实现这些设想的实质内容和书面台词,要充分考虑如何实现教案中所要求达到的教学目的和效果。
3、教案可大可小,或详或略。教案应分为首页和分页:教案首页是教师对本门课程的总体的教学活动的方案设计;教案分页是教师精心设计和组织好的每一章节或每一次授课单元的教学活动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班级、学科名称、课时的教学目的、课程的类型、课程的进程(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时间分配、作业、师生活动设计)、教具等。
4、每门课程均应编写教案,使教学活动有组织进行,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课程教材选订应在教学大纲确定的教材范围之内,原则上应优先选订国家、省(部)、市或校级优秀教材,一般由教研室组织本学科教师研究确定,有分歧时报学院(部、中心)核定或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备课前应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及结构,分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难点。备课时应结合授课学生的有关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学校鼓励教师自行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或利用其他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在备课时,应根据本课程所在学科的发展情况,开列课程参考资料目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要经常开展教研室活动,统一平衡不同班别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或开发制作课件,做好教具、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图表、幻灯、录像、录音等与教学组织有关的教学设备与资料。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九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应带齐基本的教学文件,即做到“五个有”:有教学大纲、有教学进度表、有教材、有教案和讲义、有所教教学班级学生名单。
第三十条 教师课堂教学必须做到的“课堂教学四要素”:
1、课堂教学的每次课开始必须由教师说“上课”,然后由学生(值日)班长喊“起立”,全体学生站立后,教师点头(敬礼)后,请学生坐下;然后再开始教学。
2、教师在上课过程中的板书要保留一级标题。
3、每章节结束后要写出参考文献。
4、每次课程教学过程中或每章节结束后,必须给学生留出思考题,在本次或下次课就思考题的内容进行提问。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第一堂课,任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介绍内容主要为姓名,学历,职称,所在教研室等,必须将姓名介绍在电子屏幕或写在黑板上。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教学场地(教室)或做与本次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三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
讲课要突出重点、难点,正确地联系实际,并注重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
第三十四条 讲课要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必须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注意激发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格。
第三十五条 讲课应力求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写规范字,讲普通话。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恰当分配课堂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教学过程结构紧凑, 教师讲课与学生思考相结合;教师不得整节课不上课而全部要学生看书或思考。
第三十七条 提倡教师运用多媒体、投影仪、幻灯机等现代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老师,必须具有符合《多媒体教学准入制度》要求的多媒体课件。
第三十八条 讨论课和习题课的教学组织必须认真,仔细;讲课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予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考前透露试题内容。
第六章 作业与辅导答疑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所任课程的教学要求,明确提出该课程作业的内容、次数和交作业的时间。各门课程的作业量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4次课应布置一次作业,部分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制作图、力学等)应适当增加作业次数。
第四十二条 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要利于加强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训练,注意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但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四十三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要尽量做到全数批改。部分课程因特殊原因教师全数批改确有困难的,可与教务处协商批改作业的方式与数量。
文科教师要求学生进行课外阅读的,应以抽查阅读笔记或进行课堂提问等形式进行作业检查和评定平时成绩,一般每学生每学期检查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达到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计零分,并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应要求教师及时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和课外学习指导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作为教学评优的重要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导师、任课教师、相关学院(部、中心)的领导都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帮助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发现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改进课程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四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类型,必修课和学科基础选修课,必须进行考试。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负有课程考核命题的责任和义务,命题的基本原则如下:
1、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核题量应与考核时间相吻合。
2、各类课程考核的命题,学校将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试题库的课程,直接从试题库中抽取;未建试题库的课程,命题不少于3套且难易程度应该相当,各套试题的内容重复率不得高于20%。特殊课程的命题形式与数量应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核。
3、所有命题均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掌握好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覆盖面,每套试题的题型不能少于四种,做到规范、准确。
4、所有命题都要以电子稿方式存档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做到格式规范。
5、课程考核试题的构成比例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识记型试题占60%;运用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占2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占20%。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命题完成后,教研室主任应组织复核,确保公平、准确、无误。每一套试卷均应附有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命题审查单”和“命题双向细目表”。
第五十二条 评卷过程要求认真执行评分标准,要求有正评和复查。评卷工作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并登记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老师保管,一份由班级所在学院保管,一份由学校注册中心保管,由任课老师在教务系统中登录成绩。试卷交由学院(部、中心)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不得低于30%。教师不得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
第五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老师不得为学生个人单独报送成绩。确因课程成绩评定有误或登分错误而需要修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课程所在教研室在评卷结束后一周内,开展试卷分析工作。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构成、试卷评阅和试卷评价。试卷分析完成后应填写《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并经相应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存档,教务处组织人员不定期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