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学生重新修读课程的管理,根据《yl23455永利学生管理条例》和《yl23455永利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重修组织
第一条 学生课程修读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应该重修:
(一)经免费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未取得该课程学分的;
(二)考查、实践、实习、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旷课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不能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的;
(四)旷考、违反考试纪律且受到处理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以零分记录的;
(五)课程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的。
第二条 学生认为课程考核成绩不理想的,也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 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由教务部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补考情况,核查确定重修名单。
第四条 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到教务部、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凭重修证参加重修。
第五条 每学期第4-6周为集中办理重修手续的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20人的,采用辅导方式组织重修;以讨论课、作业课为主,时间应达课程总学时的1/4。
第七条 重修学生人数达到或超过20人时,由教务部组织开班重修。当同一课程需重修学生人数超过70人时,可以分成2个以上的小班组织教学。
第八条 理论课程重修的授课时数,由教务部与课程所在教研室根据重修学生情况确定,一般应在该课程学时总数的1/2以上。
第九条 实验或实习等实践性课程(项目)的重修者,采取跟班重修。
第十条 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由所在教研室负责实施,教研室须将重修安排报所在系(部、中心)和教务部,教务部汇总备案并公布。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教务部应加强对学生课程重修的教学管理,确保学生课程重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教学;根据教学对象和课程特征,制订教学日历,备课讲授,按教学要求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并按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材施教,加强辅导答疑,以使多数学生能达到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重修学生应按任课教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与教务部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组织考核,考核后,按实际成绩登录;但同一课程该学生有两个合格成绩的,取最高成绩登录。
第十五条 加强重修课程的教学检查制度,确保重修的教学质量。
第四章 重修课时费计算
第十六条 开班重修课时核算公式:计划学时/2*[35元+(学生人数-20)*0.2元];辅导重修课时核算公式:计划学时/4*3元*学生人数;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或插班等原因,确需补修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