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毕业设计(论文)是完成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工作能力,全面检查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严谨的工作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科学的思维方式,独立的工作能力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保证这一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组织机构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学院(部、中心)、教研室三级管理。
1、教务处职责
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与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① 制订学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章制度;
② 审核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
③ 组织审核全校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指导教师资格,并汇总课题;
④ 抽查学生开题报告和教师评语;
⑤ 组织并参与中期检查、答辩检查;
⑥ 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⑦ 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编辑优秀设计(论文)文集。
2、学院(部、中心)职责
各学院(部、中心)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领导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① 制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② 初步审查学生是否有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教务处;
③ 组织审查教师资格,审核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对不合格的课题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到教研室。教师指导人数文科最多不超过15人,理工科不超过10人。各单位可制定相应职称所带学生人数,超出此范围的应先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④ 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汇总检查结果接受教务处组织的中期检查;
⑤ 设立本单位答辩委员会,六月中旬组织各专业的毕业答辩;
⑥ 制定符合相应专业的答辩细则、评分标准等;
⑦ 分专业汇总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交注册中心;
⑧ 评选本单位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推荐参评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3、教研室职责
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① 贯彻校、学院(部、中心)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工作规定;
② 组织教师自己提出课题,或教师和学生沟通后确定课题,并对课题进行初步审核;
③ 组织进行学生开题报告审查及中期检查,将各指导教师所带学生的工作进度汇总报所在单位;
④ 为学生的试验、设计及教师指导提供必要条件;
⑤ 组织毕业答辩及成绩评定;
⑥ 推荐参评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⑦ 组织安排延期答辩。
第二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与职责
指导教师资格:学术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主要职责:
1、在第七学期九月份从网上提交课题及任务要求,供课题审查和学生选择;
2、指导学生选题,编写设计(论文)指导书;
3、组织和参与学生的课题调研和实习,审查学生的开题报告,并写出审查意见;
4、抓好设计或实验研究方案的选择、设计方法、理论分析等关键环节指导;
5、掌握学生工作进度,及时辅导答疑,第八学期12周前完成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初稿的修改,并将所指导学生工作进度报教研室;
6、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对不合要求的可作推迟答辩处理;
7、评定成绩交各院(部、中心),并从网上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8、对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更换课题的,应报经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主管理领导批准报学校备案,并在网上进行修改。
第三条 学生的资格和要求
学生资格:完成前三年(五年制的前四年)学分要求的学生,或经批准可提前毕业的学生。
要求:
1、在规定时间内选定课题和指导教师,或自拟课题。自拟课题必须先与指导教师沟通并经各院(部、中心)审定后,由指导教师在网上申报,学生再行选题;
2、在和指导教师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一般应服从和尊重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指导;
3、可在教师的协助下进行毕业实习,进行课题调研、收集文献资料、编写开题报告供审查,所有学生第8周前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供审查,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第10周前返校,12周前完成论文初稿;
4、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必要的设计、试验、研究任务;
5、应独立撰写论文、完成设计、参加答辩;
6、不得抄袭他人设计(论文),否则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7、未能按时完成或不符合指导教师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可被推迟答辩时,学生应及时补充或修改,并在交纳一定补充答辩费后,再由学院组织答辩。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选择
第四条 课题类型
根据我校专业情况,可分为设计和论文两大类:
1、设计类
主要包括:
① 工程设计;
② 规划设计;
③ 产品设计;
④ 艺术设计;
⑤ 工厂设计。
2、论文类
主要包括:
① 自然科学研究;
② 工程技术研究;
③ 软件工程研究;
④ 社会科学研究;
⑤ 语言文学;
⑥ 艺术思想研究。
第五条 课题的制订原则
1、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能体现本专业基本内容,同时有利于运用多学科理论和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自学能力、研究能力与创新能力。
2、结合生产、科研和社会实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3、具有独立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一般一人一题,不要重复往届课题和别人已完成的课题。
4、题目大小适中,难易适度,使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5、理工科应以工程设计类、自然科学研究类课题为主,不应撰写文献综述类课题;文科应以社会科学研究类课题为主,艺术专业应尽量以设计类为主。
6、课题选定时间,在第七学期完成(五年制的在第九学期)。
第四章 课题调研及开题报告(或研究提纲)
第六条 调研目的
课题选定后,指导教师必须指导学生进行课题调研,收集与课题有关资料,让学生了解课题研究对象及生产、经济、管理和科研等实际情况,同时培养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 调研方法
采用实地考察(毕业实习、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现场资料、文献资料)二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指导教师一般应参与学生的实地考察。
第八条 开题报告(或研究提纲)
开题报告(或研究提纲)由学生编写,是调研工作结束后,学生完成课题的思路,包括课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同类课题概况与综述;实验、研究和设计方案;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开题报告(研究提纲)审定
学生提交开题报告后,教研室必须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进入实验和设计、研究阶段,审定结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依据,要求在第8学期的第9周前完成。
第五章 论文、设计方案实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生的开题报告(研究提纲)通过以后,方能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完成课题的工作内容
1、设计类,需完成设计说明书编写和图纸绘制
① 编写设计说明书,包含如下内容:
(1)设计任务书和设计依据,即课题来源;
(2)设计方案(工艺方案)选择;
(3)设计计算;
(4)计算数据、调查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数据必须真实可信,并应将此数据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5)设计参数确认;
(6)技术经济分析;
(7)相当于中文200字的外文摘要;
② 工程图纸绘制:
(1)部分图纸可按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要求绘制,如总平面图,设备总装图(总布置图),工艺布置图等;
(2)部分图纸按施工详图要求绘制,如土木工程的结构构件施工详图,节点构造、大样等,机械类专业的零件图等;
(3)绘图必须符合国家制图标准,鼓励学生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图;
(4)图纸可交电子文档(手绘图纸最好扫描或用数码照片)给学校备查。
2、论文类
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为主,应完成如下一些内容:
① 分析课题的目的、意义及先进性、新颖性;
② 实验研究方案的选择和实验方法设计;
③ 实验过程(社会调研)原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要求数据真实可信,并将此数据作为成绩评定依据之一;
④ 结论及分析;
⑤ 论文必须写有相当于中文300字的外文摘要,引用中、外文文献资料20篇以上;
⑥ 论文字数要求达8000左右;
完成后的设计(论文)需构成一个完整的电子文档,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图纸(手绘图的扫描或数码照片)、表格应出现在电子文档相应的位置。纸质文档包括所有材料,任务书、指导书、开题报告、正文(含相应的图纸和表格)、评阅材料、相关制品或产品查验报告等。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答辩工作组织
各学院(部、中心)成立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可由指导委员会成员担任,主要负责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及评定的成绩。
各专业由指导教师组成答辩小组,人员4至5人,负责答辩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参加答辩,并负责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答辩程序
1、在答辩前,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审阅毕业设计(论文)给出评语;
2、答辩时,学生对设计(论文)作扼要介绍;
3、教师提问,学生回答。可演示的课题,一定要在计算机或实验室加以演示,约10分钟左右。
4、答辩工作一般在6月中旬完成。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1、评定方法
成绩评分构成:指导老师评分(40%),答辩教师(评阅人)评分(30%),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评分(30%)的综合评分制度。具体方法参看相关要求。
2、评分等级
成绩评分采用五级计分方法,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一般优秀等级控制在15%以内,良好等级控制在45%以内。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目的
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高质量、高水平的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评估的组织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估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学院(部、中心)、教研室三级评估。
学校主要由教务处、评估建设处、专业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阶段
主要分为三阶段:
审题阶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工作量大小对课题进行审查;
中期检查:检查前期工作进展、教师指导情况;
答辩检查:检查设计(论文)完成情况,设计(论文)质量,答辩过程的安排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