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的管理水平,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国家《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结合yl23455永利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在教学管理和德、智、体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学籍管理、课程建设、毕业生工作、学位工作、教材等方面,教学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附件:yl23455永利教学类档案归档范围、归档部门和保管期限一览表)
第二条 教学档案归档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学院综合档案馆主要负责上级、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及教务部移交的教学档案;各教学系(部、中心、教研室、实验室)负责管理本教学系(部、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的教学档案。
第三条 各教学系(部、中心、教研室、实验室)应有专柜保存教学档案材料。学院综合档案馆应加强对各教学系(部、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处、室、中心)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并委派责任心强的专门人员负责进行教学档案的收发、登记、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并按期向学院档案馆移交教学档案。
第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与教学有关的档案材料,严格责任、认真管理,确保所有教学档案材料能及时、妥善地得到保存,保证归档的教学材料完整、系统、准确。
第六条 教学档案工作人员应于每学期期末对本单位的教学档案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归档。并于每年度结束后对所有教学档案进行汇总,进行立卷、编目、装订,并按要求进柜管理存档。
第七条 对于遗失、涂改、毁损等破坏教学档案材料,或管理教学档案材料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教学档案材料遗失、毁损或影响教学管理工作的,按学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院每两年对全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教学系(部、中心、教研室、实验室)应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对建院以来,对所有教学档案进行清理、归档。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yl23455永利教学类档案归档范围、归档部
门和保管期限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