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yl23455永利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yl23455永利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学院规定的各项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院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4天(从规定报到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有关入学要求和规定期限诸事宜在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材料中予以告知。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其他个人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校规(约)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身心健康状况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应当将本人交足有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审验,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实施弹性学年学分制。学生必须按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辅修课程。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成绩合格,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周的,经院长审核后由教务部存档。学生原则上每次请假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yl23455永利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教务处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应征入伍的学生,以下课程可以免试或免修:
(一)正常退役的学生,入伍当学期正在学习的课程可以免试,学生也可以主动参加考试;
(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体育类课程等免修。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含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成绩,采用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档次的等第制计分。
第十九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学业成绩评价采用学分制。学分是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所获得学分按方法计算,具体详见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其管理办法具体详见《学生创新学分置换(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考查方式为考核的课程、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实验教学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采用跟班形式重修。
课程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也可以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可以根据学校安排重修多次,每次重修成绩均作记载(系统只能覆盖),并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经相关部门及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出国学习学生成绩(学分)经国际交流与培训中心翻译认定及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课程学分保留年限为三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广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舞弊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或者课堂抽查累计3次(连续上课2课时,期间点名检查多次的,按抽查1次计)未到的,除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学生因事与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者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依据学校有关缓考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无故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并记旷课2学时。补考、重修考试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办理缓考;
(三)考试违纪的,依据《yl23455永利考试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和《yl23455永利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四)旷考和考试违纪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但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图:
等第制 A A- B+ B B- C+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绩点 4.0~5.0 3.5~3.9 3.2~3.4 2.8~3.1 2.5~2.7 2.2~2.4
等第制 C C- D+ D F
百分制 68~71 66~67 64~65 60~63 不足60分
绩点 1.8~2.1 1.6~1.7 1.4~1.5 1.0~1.3 0.0
采用等第制计分方式的,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图:
等级 A A- B+ B B- C+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等级 C C- D+ D F
绩点 2.0 1.7 1.3 1.0 0.0
学生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及格的,其学分绩点计为1.0。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应符合学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延长学习期限:
(一)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的,自动延长学习期限1年并给予退学警告;
(二)以前学年累计欠修学分达到25学分的,自动延长学习期限1年。
延长学习期限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有关费用按所编入年级标准缴纳。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身心疾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定向生);
(四)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如文科生不能转入理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美术类、体育类等其他类别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等);
(五)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填写《yl23455永利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于每学期第16周递交至教务处审核,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相同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以互认;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而学分不同的,学分高于转入专业的予以认可,低于转入专业的则应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程序:
(一)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2月初和7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经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送教务处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汇集整理拟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教务处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出程序:
(一)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2月初和7月初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交送教务处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
第四节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学生和休学创业学生外,本科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续休,除休学创业学生外,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赔付外,其他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yl23455永利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二)休学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在提交复学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材料和恢复健康证明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准复学;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当在退役后2年内,凭有关退伍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六)休学期满后2周内仍然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累计留级已达两次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14天不到校申请复学的;
(三)因病休学复查未康复且不愿续休的;累计休学年限超过两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报到注册截止日14天不报到注册的;
(六)注册期内未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应留级学生连续超过14天未到应留班级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学校建议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坚持学习的;
(十)无论何种原因从取得学籍起,学生在籍时间(含休学、转学的包括转学前在籍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结业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其他应当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工部、教务处、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非自愿退学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5日内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诉。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自接到退学审核意见(或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结束学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如不自行办理,由学校有关部门代其办理有关手续。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死亡,参照退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合格,并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到期前一年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
未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学生也可申请不结业,作留级处理。
因结业结束学籍的,学校不允许再修业和参加考试,不换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学历等证明、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学园团委批准;依法需要办理社团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yl23455永利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学生公寓有关规定住宿,遵守《yl23455永利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口头表扬、通告表扬等多种形式,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学生奖励按照学校有关奖励的规定执行。
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yl23455永利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受处分的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但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保障学生充分行使申诉权,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申诉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学生依法行使申诉权和诉讼权。
学生申诉及申诉的处理按照《yl23455永利学生申诉处理实施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