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查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督查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监控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本教学督查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查分教学档案督查和教学行为督查两种。教学档案督查是通过督查员对教师的部分教学档案材料进行督查,作出客观评价,并将督查情况用督查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之行为。教学行为督查是通过督查员对教师的部分教学行为合规性进行督查,作出客观评价,并将督查情况用督查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之行为。
第三条 教学档案督查对象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用到的教学资料和学生学习成果考核资料。其中教学资料包括:教学任务书、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实习大纲、考试大纲、教材、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表、课程教案、课程讲义、教学卡片、学生名册等;教学成果资料包括:学生作业、考试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生成绩单等。
教学行为督查对象是教师教学行为规范中涉及的教学行为。教学行为督查主要督查教师是否有迟到、早退、旷课、违规调课、不符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的行为、不符合监考行为规范的行为等。
第四条 教学督查员是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的具有督查资格的人员。包括学院领导、二级学院领导、教务处领导、专(兼)职督导员、教研室负责人、教务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教学档案督查内容是督查教学资料和教学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
教学行为督查内容是督查教师教学行为中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教学督查目的。
一、检查监督教师规范履行教学职责。
二、客观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成效。
三、指导教师正确实施教学行为,引导教学工作走向积极发展方向。
四、发现教师教学行为中呈现的积极因素,促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五、总结教学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基本素材。
第七条 教学督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教学督查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教学督查应该针对教师在督查时段的督查对象进行督查和评价,不受其它因素影响。教学督查行为必须保持客观性、公平性、规范性、科学性。
三、定性原则。教学督查结论由定性报告的方式进行。
四、及时性原则。教学督查应该在督查对象形成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第八条 教学督查工作的组织。教学档案督查属专项督查,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安排实施。日常教学行为督查属随机督查,由督查员自行决定督查时间、地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教学行为专项督查行动。
第九条 督查员应将教学督查中查出的教师违纪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的督查结果,编写督查报告并存档,督查报告应及时呈报主管院领导,同时反馈给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必要时,经学院领导批准,督查报告向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 针对教师个人的督查结论和教学事故处分结果录入教师个人教学质量档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务会审核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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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