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是通过专业性专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指导学生能力、科研能力进行评测,作出客观评价,并将评测结果用教师专业能力评测表的形式进行报告之行为。
第三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对象是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指导学生能力、科研能力三个方面。
第四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专家是具有与教师从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经历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内容是评测教师能讲授的课程及熟练程度,评测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论文撰写、课程设计、实践操作、参与竞赛等能力,评测教师科研成就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目的。
一、客观评价教师专业能力,为学院量才使用提供依据。
二、客观评价教师专业水平,为学院专业建设提供资源信息。
三、通过教师专业能力评测,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四、通过教师专业能力评测,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信息。
第七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教师专业能力评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教师专业能力评测应该针对教师在评测时段的专业表现进行评价,不受其它因素影响。教师专业能力评测行为必须保持客观性、公平性、规范性、科学性。
三、定性原则。教师专业能力评测由定性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由二级学院院长组织实施,每学年度滚动更新。
第九条 教师专业能力评测报告表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存档,并录入教师个人教学质量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务会审核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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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