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学院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监考等其它教学活动)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二)教师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四)教师教学准备不足,教学文件不齐全;
(五)未严格按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六)未严格遵守学院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七)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后,未按安排随意修改毕业设计(论文) 选题,或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要求不严,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任务;
(八)未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
(九)存在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
(十)变更考试安排,或未经相关程序请人代替监考,或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未执行监考程序,违背监考要求,;
(十一)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学生试(答) 卷等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或未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试卷分析工作;
(十二)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学生;
(十三)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
(十四)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教学设施;
(十五)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十六)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
(二)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监考等其它教学活动)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或擅自请人代课或私自调课,或在一次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
(三)违反学院实践教学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
(四)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五)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
(六)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混乱,或庇护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情况;
(八)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九)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十)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
(十一)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十二)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四)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五)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等;
(六)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七)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或学院教务处报告;责任人所在部门须在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向学院教务处提交事故责任人书面陈述材料、部门调查材料。教务处依据教学事故情形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yl23455永利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所在部门和学院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事故认定小组核准,事故认定小组成员主要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人或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对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报学院备案。对于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务处将《yl23455永利教学事故认定表》、事故责任人书面材料及相关调查材料提交人事处,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处分规定研究形成处分建议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yl23455永利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院发[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