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课程建设是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建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是: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文件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现代教育技术的软件和硬件建设、教学管理科学化建设等。因此,课程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风建设以及优秀教学成果的培养与建设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各教学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一章 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一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依据是学院确定的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确定课程体系,设置具体课程。
第二条 课程设置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及时设置前沿课程,删除陈旧过时的课程,避免因人设课。
第三条 课程体系中的各门课程必须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结构优化,并不断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课程设置进行调整时,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课程设置类型共分为10类,即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公共选修课、实践教学课、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教育课、素质拓展教育课、创新创业指导课、个性化培养课。各类课程的课时数和课时比例必须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其中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与建设,其他各类选修课由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进行设置和建设。
第五条 积极推进双语课程设置,以增强学生对高等教育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适应能力。
第六条 所有课程实行专业教研室归口管理,每门课程均须确定责任人。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负责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习(实验)大纲,制定和实施课程建设规划、认定任课教师资格、安排教学任务、组织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建设试题(卷)库、组织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评分和试卷分析。
第七条 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注重多媒体课程和网络课程设置。通过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促进教学方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第八条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专业教研室都必须作好课程建设规划,以便有计划地进行课程建设。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九条 学院按照一般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改善各课 程的教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课程建设的质量标准采用《yl23455永利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办法》,它既是课程建设的目标,又是课程建设成果的依据。
第十条 课程建设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教研室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课程的课程建设规划和分年度执行计划,实施经批准后的课程建设方案;
(二)、学院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对教研室制定的课程建设规划和分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初审,负责指导和监督经批准后的课程建设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学院教务处负责审定全院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执行计划。组织评审重点课程、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
第十一条 学院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将课程建设纳入到本单位的整体规划之中,在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时同时制定本专业归口管理课程的课程建设规划。公共课与基础课的课程建设规划由归口管理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规划一定要科学、合理、规范并切实可行。应填写《yl23455永利课程建设规划书》和分年度执行计划。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将成为学院进行课程建设的执行依据。
第三章 重点课程与精品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给推进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学院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一批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学院的重点专业的主干课程及新专业的某些新开设课程进行重点建设。
第十四条 申报重点建设的课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教学内容先进并能体现出注重素质教育和学生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思路的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础课,重点专业的主干课及新专业的新开设主干课程。而且,对于处于其它院校同类课程领先地位的课程将优先入选。
(二)、有明确的课程建设目标、规划、措施,教学文件齐备。有完整的体现教学目的与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辅助教材,如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
(三)、课程教学环节完整。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申报的课程组负责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对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负责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课程组教师的教学梯队比较合理、稳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改革和创新的精神,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考核手段较科学,有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以教研室、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名义申报建设。 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审议,报分管领导批准确定院级(含院级)以上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名单,日常的管理工作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要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部、中心)的重点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应按申报表中制订的课程建设目标、内容、计划认真切实执行。中途不得变动,如因某些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改变或调整计划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无故终止课程建设工作或因责任事故未按期完成者,须追究课题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教务处应加强对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检查、协调和管理。每年度将组织专家对重点建设课程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达到阶段目标或中期检查为“不合格”的课程,限期达到目标后才能继续使用课程建设经费资助,否则,停止经费资助,或追回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