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加强yl23455永利生产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实习大纲和计划
第二条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订。它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其内容包括:
1. 实习目的
2. 实习的时间
3. 实习的形式与地点
4. 学生和指导老师分组安排
5. 实习的任务与进度安排
6.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实习纪律和注意事项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
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应在每学期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实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实习计划若有变更,应在实习开始2周前向教务处报告,经审核后再执行。
第三章实习组织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根据专业性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采取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或由学生自己组织联系的实习,通称“分散式”实习)。
第五条 凡由各专业集中组织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班指导,对“分散式”实习的专业,也应指派教师定时、定点指导。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应在实习前进行实习动员,组织成立实习小组。设领队1人,由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负责人指定教师担任。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应组织检查实习质量,要求指导教师做好实习考核、实习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实行“分散式”实习的专业,可按下列程序落实实习单位:
1.由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联系好分散实习接受单位,双方并就相关内容签署实习协议,并报教务处备案。
2.接受单位根据专业教学实习计划与内容,安排1名以上具有一定职称或职务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指派专业教师定期赴实习单位进行指导。
3. 实习结束后,接受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作为实习成绩评定依据。
第九条 每个实习队应指定一名教师和一名学生记录实习日志(附表)。分散式实习的学生也要记录实习日志,回校后交指导老师汇总后保存到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
第四章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应在制定开课计划时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计划地合理轮换。
第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1. 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较熟悉,工作责任心和组织能力较强;
2. 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3. 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应要求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了解情况,并配备有一定指导经验的教师负责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去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并做好师生的食宿等生活条件的安排。
第十三条 在实习前,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讲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去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生产实习进行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向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及时检查与督促。
第十五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视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技术劳动和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前一周内,教师会同实习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确有困难的,可在返校后一周内评定成绩。成绩单应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所在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和教务处门报告。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注意搞好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关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单位的支持。应定期向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处理有关实习问题时,尊重实习部门的意见。师生在完成实习大纲的原则下,尽量为实习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有益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所在教学系(二级院、部、中心)负责人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汇报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实习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前应认真学习实习大纲,了解实习计划、实习纪律和实习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中,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做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尊重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的指导,重视生产实际学习。
第二十四条“分散型”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必须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订好实习计划,并及时将实习计划寄回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实习期间应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团干部、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纪律性,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学生往返实习场所应集体行动。因假期回家个人自去实习地点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报到,迟到者作旷课处理。实习结束时,恰逢学校假期开始,如要求就地放假,必须向带队老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请假。如有请假,必须取得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实习期间,集体住宿的学生,不得外宿。
3. 坚持每天记实习日志,按时完成个人作业和实习报告。
4. 学生实习期间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
5.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用水。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答辩或其它有效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笔记、报告、“分散型”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以及笔记、口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分。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实习不及格者需重修,并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该实习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实习的评分标准是:
优秀(85分以上):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好,无违纪现象。
良好(75-84.5):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无违纪现象。
中等(65-74.5):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较为全面的总结;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无违纪现象。
及格(60-64.5):能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能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基本上能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
不及格(60分以下):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及格处理: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缺席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1/3以上者。实习中无故旷课超过1/3以上者,除实习成绩不及格以外,还须按学生守则进行纪律处分。
实习不及格者需交费重修,随下届学生进行实习重修。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实习经费补贴范围包括认知实习、教学综合实习、毕业实习,以及培养方案中包含的其他专业实习。学生实习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根据标准与参加实习的学生人数统一上报财务审核。实习经费包干到学生本人,超支部分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