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运用实验手段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地了解科学实验和工程技术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现人材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实验教学必须不断吸收和引进科学发展和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优化实验内容和结构,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实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基础或覆盖面大的技术基础实验室,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所承担课程在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作用,分大类或分层次提出不同的训练目的与要求。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多模块地组合实验题目,形成不同专业的实验内容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实施
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原则与要求来制定(修订)实验教学计划,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经教务处审定编印的各年度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反映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学院相关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依据。
第五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要体现具有高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培养需要。相同(近)学科的实验课程应进行重组和优化,组成实验课群,建立循序渐进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完整、系统、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六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组织与安排要依据实验教学计划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规定:
1.本实验课程性质、任务和教学目的;
2.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
3.学生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实验内容与要求、实验学时分配;
5.本实验课程考核内容与计分方式;
6.本实验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第七条 实验学时超过24的应独立设课,每16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教学实验项目根据所需学时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八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实验项目要按层次设置:基本型实验教学(包括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等);提高型实验教学(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教学。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或)综合性实验,逐步实现实验室的开放式教学。
第十条 实验室根据实验课表建立实验项目登记表。实验项目登记表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也可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步骤、实验数据与结果、分析与讨论等。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与教育理论的发展趋势。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的人数,应由教师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于期末前具体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并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不准离开,要求严肃认真的指导学生进行实验。
第十六条 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后,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 教师在学生实验前必须作好预备工作,认真批改学生预习报告,对学生实验方案提早作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每个教学实验室都要设置《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结束后,必须如实记录实验准备、学生预习和实验教学进行情况,明确实验教学质量责任。
第四章 实验教学人员资格与职责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包括实验主讲和实验指导人员,任职资格为:
1.原则上实验指导老师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写出实验教案。
2.实验前要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教学资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3.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
4.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与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记录情况,进行必要的实验操作示范指导,检查学生的实验原始记录,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
5.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擅离实验室或从事与实验指导无关的事情(如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6.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搞好实验室整理和卫生工作,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认真并准确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7.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登记,写出实验评语。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相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3.实验技术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等)。
4.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等实验用品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5.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送检、报修和一般修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6.负责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做成实验台卡片便于学生阅读。
7.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说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学期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8.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
9.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持实验教学秩序。
2.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并在实验前三天写出预习报告给实习教师,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规定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积极思考,在实验中积极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所用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步骤和实验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纯实验课,不包括理论含实践的实验课)必须进行考核,学生实验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实验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